瑞安市锦湖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发表时间:2018-03-07 分享到:

瑞安市锦湖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协调学校各级家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谋和监督作用,加强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配合,确保学校教育的自律和公正,促进学校办成一所一流的示范性、实验性、现代化的和谐学校

第二条  遵循教育规律,营造一个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良好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一切为了学生健康的成长,一切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思想、文化素质高,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热爱教育、热心公益事业。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组织协调能力和号召力,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  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各班班主任推荐,由学校提议,家长代表民主通过,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一年,每学期一般要召开两次以上家长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校确定一名德育干部,联络、指导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权利

第十条  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第十一条  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有权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有权参与涉及学生利益重要事项的民主决策管理,推进广大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有权参与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和教育教学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各委员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义务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  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纽带作用,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认真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对学校的一些合理举措不能理解的部分家长,应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八条  宣传学校教育工作成果和向学校提供教育改革信息,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局面。

第十九条  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更有效地担负教育子女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向全体家长作一次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家长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内容管理系统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